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第四十七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配合:(一)独立行使职权不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二)调查执行公务需要的事实资料不能取得的;(三)相关文书、资料、信息为有关部门所掌握的;(四)法律、法规规定有关部门的认定结果作为行政执法前提条件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因法定事由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