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配合:

(一)独立行使职权不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

(二)调查执行公务需要的事实资料不能取得的;

(三)相关文书、资料、信息为有关部门所掌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有关部门的认定结果作为行政执法前提条件的。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因法定事由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