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