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对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