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