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污水计量、检测装置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