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