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使用农药等有毒物质捕杀鱼类生物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