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汉江、丹江流域河流沿岸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清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