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