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向水体排放有害的废液、废水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的,将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入地下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