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汉江、丹江流域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严重污染或者可能严重污染水环境,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