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汉江、丹江流域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和标准,应当对排污口实行监督管理。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口安装污水计量、检测装置。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河道排污口,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