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省、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向县级以上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向社会公布。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档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