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要求监测流域内河流、水库、湖泊的水量、水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