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汉江、丹江流域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量实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