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汉江、丹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按照规划实施退耕还林(草),保护天然林和湿地,禁止毁林开荒,防止水土流失,保持生态平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