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十五条已修改禁止在汉江、丹江流域河流沿岸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