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十七条已修改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农业生产者推广使用有机肥,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发展农村沼气,综合利用资源,防止面源污染,确保水质安全。汉江、丹江流域生产、销售含磷制品应当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禁止使用农药等有毒物质捕杀鱼类生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