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城乡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管渠、路灯、路标等公共设施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损坏。需要在道路上埋设各种标志,搭设棚、亭、画廊、广告等设施者,必须事先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置。经批准占用或开挖道路者,须预缴赔偿费、占用费和施工场地渣土清理预备金。施工完毕修复,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初验合格,退回渣土清理预备金,一年后正式验收合格时再退回赔偿费。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