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南勐河流域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南勐河流域的保护管理工作。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南勐河流经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同做好南勐河流域的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