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南勐河流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爆破、打井;(二)擅自建设建(构)筑物;(三)倾倒、抛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等污染物;(四)侵占土地和水域;(五)弃置、设置、种植妨碍行洪泄洪的障碍物;(六)擅自砍伐林木、采集树脂和建坟修墓;(七)其他破坏行为。地方法规 ·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