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特色畜禽资源标准化工作,制定特色畜禽资源地方品种标准。鼓励和支持生产符合标准的特色畜禽绿色产品,培育名牌产品。对申办商标注册、地理标志和创建名牌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