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特色畜禽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特色畜禽资源利用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合理开发利用特色畜禽资源,促进特色畜禽产业发展规模化、基地化、品牌化和市场化。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