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特色畜禽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二章 特色畜禽资源保护第十三条有效特色畜禽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实行检疫证明、免疫标识制度。从事特色畜禽品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屠宰和上市交易特色畜禽的,须经当地动物检疫部门验明检疫证明和免疫标识。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