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农村公路设置明显的限超标志,超载、超高、超宽车辆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因超限行驶造成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运输者负责修复或者承担相应费用。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