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农村公路设置明显的限超标志,超载、超高、超宽车辆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因超限行驶造成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运输者负责修复或者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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