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按照绿化规划,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沿线进行绿化。

废弃路段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复垦或者绿化。

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擅自采伐。确需采伐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