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路路况信息动态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相关路况信息。

县道、乡道因自然灾害中断的,养护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农村公路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设置绕行标志,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