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道路养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农村公路养护需要临时用地、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解决,相关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社区)及村民小组应当支持配合。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