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道路养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村民委员会(社区)和村民小组协助做好本辖区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并纳入村规民约管理。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可以采取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