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道路养护第二十条有效农村公路的大修、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