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县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乡道、村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