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湖泊、沼泽、湿草甸、主要入湖河流源头和入湖河口等自然的或者人工形成的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区域。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