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人工湿地,并采取退耕还湿、退塘还湿、疏浚清淤等措施,对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