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青山嘴水库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十九条有效在输水沟渠、输水管、结合井、管理井等输水设施两侧水平外延50米以内,管道、检修井两侧水平外延100米以内,输水设施检修专用道路两侧水平外延5米以内的区域,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影响输水设施安全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二)挖砂、采石、取土、凿井、打桩、钻探、建窑、爆破等;(三)占压或者堵塞输水管道及其设施,在管道、检修井进出口设置障碍物;(四)倾倒垃圾、废渣、弃土;(五)擅自在输水管道开口、凿洞。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