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一级保护区内除二级、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水库保护管理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围堰、网箱、围网养殖;

(三)毒鱼、炸鱼、电鱼、钓鱼,以及使用破坏水产资源的其他渔具、渔法捕捞;

(四)分割水面、围填水库造田或者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为;

(五)损毁堤防、护岸、堤坝、桥闸、泵站、码头等水库工程和水利、水文、通信、电力、航标、航道、渔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防护网等设施设备;

(六)爆破、打井等影响水库工程安全的行为;

(七)擅自采捞对净化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

(八)在水库及河道内游泳和洗涮污染水质的物品;

(九)在泄洪闸、输水隧洞闸等安全警戒区内捕鱼、停靠船只和其他水上作业。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