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青山嘴水库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十七条有效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挖砂、采石、取土;(二)新建公墓和出售墓地;(三)设置储存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四)规模化畜禽养殖;(五)野外用火。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