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