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用人单位招用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工备案。

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和退伍军人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