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市下列事项,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有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

(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外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和重大部署;

(四)同外国缔结友好城市;

(五)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