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事项的报告,应当分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