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合作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为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