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实行以下原则:(一)劳动合作与资金联合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二)资金共筹、积累共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同股同利;(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