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第六章 合并、分立与解散清算第四十八条有效企业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企业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