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理事会提出方案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的方案,应当由合作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企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的决议后,应当通知债权人,签订清偿债务协议,达不成协议的,企业不得合并或者分立。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