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农民群众劳动合作和资金联合相结合的企业组织形式。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投资者称合作股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