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理事、经理的工作;

(三)检查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

(四)必要时,建议召开临时合作股东大会;

(五)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