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三十七条有效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理事会会议;(二)监督理事、经理的工作;(三)检查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四)必要时,建议召开临时合作股东大会;(五)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