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三十六条有效企业设立监事会,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半数以上成员应当由职工股东出任。企业的理事、经理及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