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企业经理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企业章程和理事会授权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组织实施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拟定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草案;

(四)提出企业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设置及规章制度草案;

(五)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及财务主管,任免企业其他管理人员;

(七)决定对企业副经理(不含副经理和财务主管)以下员工的录用、辞退和奖惩;

(八)列席理事会会议;

(九)企业章程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