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三十四条有效理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会议;(二)检查合作股东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